关于《河南省豫峰餐饮设备有限公司年产6000台餐饮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浏览次数:363 投稿:县生态环境分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10

审批意见:

遂环评表〔2019〕47号


关于《河南省豫峰餐饮设备有限公司年产6000台餐饮

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一、河南省豫峰餐饮设备有限公司年产6000台餐饮设备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2万元,该项目属于改扩建,占地面积9000m2,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利用现有工程设置生产车间、办公室、餐厅及配套设施。建设地点位于遂平县常庄乡边子张村。该项目审批事项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公示期间无异议。根据遂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019-411728-34-03-029104),常庄镇政府出具的规划意见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等相关文件可知,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乡镇用地要求,原则批准临沧尚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省豫峰餐饮设备有限公司年产6000台餐饮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要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污染治理设施和环保治理资金,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周边农田施肥和厂区绿化,不外排。

(二)废气: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气净化器处理后排放;喷塑粉尘经“滤芯过滤+袋式除尘”二级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要求;烘干废气通过管道引至“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可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和《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排放建议值要求;液化气燃烧废气由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可满足《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表1限值要求。

(三)噪声:主要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合理布局等措施后,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原料包装废弃物、边角料收集后外售;除尘器收集粉尘定期清理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溶剂桶、废活性炭、废机油、废切削液暂存于危废间内,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三、本项目运营后,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0.0044t/a,氮氧化物0.0380t/a。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本项目批复之日起,遂环评表〔2019〕30号审批意见即行废止。

六、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遂平县环保局车站环保执法所负责。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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