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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20日内部明电《关于加快落实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计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1.经依法批准,被征地时具有我县户籍且参与1992年第二次土地调整的在册农民,均属于本办法的补贴对象。
2.年满60周岁。
3.政府统一征用土地后,以家庭为单位,人均耕地少于0.3亩。
(二)申报批准程序
1.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和个人书面申请,到村(居)委会申报登记;
2.村(居)委会初审合格,公示七日,无异议后,填写申请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复查审核。经复查审核,公示七日,无异议后,将公示后的合格人员名单(电子版和纸质材料)报县自然资源局;
4.县自然资源局确认合格并审批,将合格人员名单(电子版和纸质版)转交县人社局。
(三)补贴标准
2008年12月17日至2019年5月14日之间政府统一征用土地后,以家庭为单位,人均耕地少于0.3亩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计发。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结余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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