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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平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激励办法
浏览次数:785 投稿: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16

遂政办(2020)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遂平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激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8月14日

遂平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评价激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和参与地方经济建设的积极性,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有效发挥金融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长效激励机制,实现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县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评价指标体系

(一)实行双百分制评价。评价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基本分100分)、加分指标(100分)、扣分项和一票否决项四部分组成。

(二)基础指标是评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情况、纳税等情况的指标,包括新增贷款、指导性目标完成率、新增存贷比、余额存贷比、贷款增长率、纳税情况等。基础指标数据以人行遂平县支行、县税务局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三)加分指标是评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年度业务发展提升状况的指标,包括系统排名、不良贷款处置、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和其他实际融资,以及配合县委政府工作情况、日常工作、舆情事件等。加分指标数据以人行遂平县支行、遂平县银保监办统计数据为依据,并参考日常掌握情况。

(四)一票否决项是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规定的特殊事项的,不再进行量化考核,直接列为最末名次。

三、基础指标计分方法(基本分100分)

(一)新增贷款(基本分30分)。以县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贷款前3名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即为此项得分。

(二)系统排名(基本分10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表内贷款在全市县域本系统排名一至三位的,考核得分为10分;排名四至六位的,为7分;排名七至八位的,得5分;排名最后的,得零分。

(三)指导性目标完成率(基本分10分)。考核对象完成年度新增贷款责任目标100%的,得基本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0.2分,扣完为止。农业发展银行遂平县支行此项得基本分。

(四)贷存比(基本分20分)。考核对象年末贷存比达到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0.5分,扣完为止。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遂平县支行此项得基本分。

(五)贷款结构调整(基本分10分)。考核对象年度完成首贷、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指导性计划的,得基本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0.2分,扣完为止。

(六)纳税情况(基本分20分)。以纳税额考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遂平县地方经济的税收贡献度,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纳税额进行排名,纳税第1名得20分,依次递减2分。

四、加分指标计分方法(100分)

(一)不良贷款处置(10分)。以新增转让或核销不良贷款额前3名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转让或核销不良贷款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即为此项得分。不良贷款率低于1%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此项得5分。

(二)小微企业贷款增速(5分)。以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平均水平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达到基数的,得5分;每超过或降低1个百分点,分别加减分1分,最高不超过5分。

(三)制造业中长期货款增速(5分)。以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平均水平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达到基数的,得5分;每超过或降低1个百分点,分别加减分1分,最高不超过5分。

(四)金融扶贫(20分)。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扶贫开展情况,重点围绕信贷投放、规范管理、逾期催收、风险防范化解、信用体系建设等,并在省市检查中无突出问题或工作失误,得10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扶贫贷款占全县扶贫贷款份额,最高另加10分,以下按照排名依次减2分计算加分,未开展本项工作不得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扶贫贷款由扶贫办认定。

(五)普惠金融(20分)。积极践行普惠金融理念,开发推广特色普惠金融产品,在市县普惠金融推广情况考核,无突出问题或工作失误,得基础分20分。当年新增住房按揭贷款余额前三名的,分别加分3、2、1分。

(六)增设分支机构(5分)。当年新设1个营业网点或新增1家24小时自助银行(原行址增设自助设备不算)以上的得5分;每新设或升级1家普惠金融服务站,得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七)支持重点项目(15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对县级以上重点项目新增的贷款数额达到平均额的,得15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1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1分,最低减至0分。

(八)创新工作情况(5分)。在注意风险防控的前提下,积极争取新业务、新产品试点(遂平县独有的),且实现有效投放的,在5分内酌情加分。

(九)阻断网络电信诈骗,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5分)。积极开展柜面宣传堵截,成功堵截1例加分1分,最高加分5分。以人民银行遂平县支行或公安机关通报为准。

(十)其他实际融资(10分)。其他实际融资即为通过其他渠道为遂平县提供的实际资金支持,包括经人民银行、银保监办统计确认的或有充分依据证明的未计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内贷款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为遂平县提供的实际资金支持(包括从总行、省行、市行资金池以及县外调配进入我县的资金等表外融资),当年其他实际融资新,10亿元以上得10分,5 (含)-10亿元得8分,1亿元(含)一5亿元得5分,1亿元以下得2分,未引进资金不得分。

五、扣分项

(一)配合工作情况。对于县委县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不积极、不主动,每发现一例扣10分。

(二)日常工作情况。未按时按要求向县委、政府或主管部门报送各类报表、信息和材料的,每发现一例扣10分。

(三)负面影响。出现较大的舆情事件,形成负面影响的,每发现一例扣10分。

六、一票否决项

(一)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和化解措施,导致辖内金融运行不稳定,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及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二)班子成员有重大违纪,或机构出现经济犯罪、刑事案件的。

七、评价程序

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绩效评价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县金融办牵头,会同人民银行遂平县支行、遂平县银保监办组成评价小组按年度进行评价。

(一)采集数据。每年1月底前,由人民银行遂平县支行、遂平县银保监办、县税务局等单位分别提供有关数据,同时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评价内容自行上报有关佐证材料。

(二)组织评价。每年2月上旬,统筹结合各单位提供的数据以及日常工作情况,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综合测算、排序打分。

(三)上报结果。每年2月底前,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得分进行最终审核确认,报县政府研究审定。

八、结果运用

(一)对综合得分位于前50%的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县政府表彰为“金融工作先进单位”,以县政府名义向其上级行致感谢函,并优先参加县政府组织的各类境内外学习培训考察。

(二)评价结果将作为县本级政府管理资金存放的主要参考因素,在符合上级财政专户、政府管理资金存放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重点向综合考评排名靠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倾斜。

(三)考核对象有上级主管机构的,县政府将评价结果通报上级机构。

九、其他事项

(一)对评价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数据资料的,以及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影响金融稳定事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取消评先资格;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相关领导和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当年新入驻的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从入驻的第二年开始参与评价。

(三)域外金融机构当年为我县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由评价小组提出表彰意见,提请县政府审定。

(四)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金融企业的理念,千方百计为金融机构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大力支持金融机构在我县拓展各项业务,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各种困难问题,不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消除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

(五)本办法在操作过程中,如遇政策性因素等特殊情况严重影响评价结果的,由评价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县政府审定。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解释。原《遂平县人民政府财政资金统筹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意见》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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