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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平县集中开展“三山”整治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1005 投稿: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30

遂政(2020)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遂平县集中开展“三山”整治攻坚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2020年9月29日


遂平县集中开展“三山”整治攻坚

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各项工作任务,继续高位统筹推进全县露天矿山整治、绿色矿山建设和废弃矿山治理(以下简称“三山”整治)工作,合力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省政府关于集中开展露天矿山整治、绿色矿山建设和废弃矿山治理(以下简称“三山”整治)攻坚行动总体部署,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三山”整治攻坚行动的通知》(驻自然资发〔2020〕2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生态保护红线意识和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强化政府主导和部门联动作用为关键,以深化企业主体作用为根本,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强化公益诉讼协作配合,完善体制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强力推动“三山”整治攻坚行动,促进我县矿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摆在压倒性位置,融入大气污染防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露天矿山“边开采、边治理”,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开发理念;以绿色矿山创建促进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水平显著提升,实现矿业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和谐共赢。

(二)构建机制、集中攻坚。坚持“三山”整治集中攻坚与强化执法监管相结合,积极构建案件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工作会商和研判,日常联络及重大情况相互通报等常态化的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坚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用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提升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震慑力。

(三)检察监督、推动整治。在“三山”整治攻坚行动中,要聚焦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保护以及安全生产工作,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应配合检察机关积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范围,检察机关用好诉前检察建议和提起诉讼两大手段,树立“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理念,对于发出检察建议后仍怠于履职的,要依法提起诉讼,实现检察监督与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有效衔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四)突出重点、带动全局。以我县“三区两线”范围为重点区域,加快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将以生态修复为名实施非法采矿,超层越界采矿、擅自变更开采方式和开采矿种等非法采矿行为作为重点领域严厉打击,严格规范露天矿山开发利用秩序,引领带动全县露天矿山整治工作向纵深推进。

(五)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坚持“三山”整治攻坚行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地方露天矿山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通过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激发和保障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完善“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的综合整治工作机制,构建齐抓共管大格局,着力解决“三山”整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攻坚,加速推进全县“三区两线”范围内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进程;部分区域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多发、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有效防范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重大舆情事件,完善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及公益诉讼“三位一体”的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体系,初步形成“三山”整治工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到2020年年底,建立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体系,确保我县“三区两线”范围内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率达到85%以上,完成县委县政府既定工作目标,推动“生态遂平、美丽遂平”建设。

四、主要任务

(一)持续推进露天矿山整治

1.联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综合运用行政和司法手段,组织跨部门跨区域、联防联控和联合打击非法采矿的专项行动,是当前形势下遏制非法采矿势头的有效手段。对露天矿山违法开采问题突出的地区,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切实起到警示震慑作用,从根本上扭转局部区域矿业秩序混乱的局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联动,拓展线索来源,发现或收到群众举报、媒体报道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非法采矿案件线索,及时调查核实。在查处非法采矿案件过程中,非法采矿行为涉嫌犯罪或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尽快申请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并及时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快查快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及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依法追究涉案人员法律责任。对公安机关依法移送起诉的非法采矿等相关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可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配合,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有关乡镇、办事处、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严格规范露天矿山资源开发利用。开展规范露天矿山资源利用专项行动,综合运用省下发的遥感监测成果加强对露天矿山监测,切实做好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强化日常巡查监管及各类举报线索核实,严厉打击矿业权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与矿种,以矿山生态修复和安全隐患治理等名义非法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推进各类问题限期整改、依法查处到位,强力推进矿业权人履行生态修复与土地复垦法定义务,组织露天矿山设立矿区范围界桩和标识牌,推动露天矿山积极建设绿色矿山,维护全县良好的矿业秩序,确保全面完成露天矿山三年行动计划所确定的目标任务。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配合)

3.持续深化露天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各有关乡镇要从露天矿山开发利用的全过程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监督,以整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对露天矿山自然生态破坏修复与保护工作,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对存在生态破坏严重,在开发利用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应及时调查取证、立案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固定证据,并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及时启动环境损害赔偿或环境公益诉讼,督促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提升露天矿山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水平。要积极建立完善源头预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损害赔偿的露天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健全基层生态环境监管体系,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预防和控制矿山环境污染,提高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水平。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配合)

4.认真落实山长制。各有关乡镇要严格执行《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贯彻落实《中共驻马店市委办公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全面推行山长制工作方案》(驻办〔2019〕18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行山长制,建立山长制办公室;落实县、乡、村三级山长体系;要细化山长职责,切实履行好“管、治、保”三位一体职责;要落实山长巡查制度,建立巡查台账,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各级山长制办公室要严格落实日常工作,确保规范履职、履职到位。切实做到每座山有人管、破坏山体有人查。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配合)

5.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各有关乡镇、管委会应扎实推进露天矿山企业建立并实施安全风险防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基础。同时要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有机结合起来,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露天矿山,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者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实际边坡角大于设计边坡角,或者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以及未按开采设计方案进行开采等情形的,建立安全隐患整改台账,督促限期停产整改到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露天矿山,提请当地政府关闭,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持续提升到位。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配合)

(二)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1.加快推进2020年度绿色矿山创建评估入库工作。要深刻认识绿色矿山建设对矿山企业存续、规范企业开采、提升开发利用水平以及促进绿色发展的重要性,遵循“矿山企业管理规范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矿地关系和谐化”的总体要求,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达标入库,信息公开”的原则,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强化技术支撑,规范日常管理,严格落实年初制定的绿色矿山建设计划台账,压实矿山企业主建绿色矿山的主体责任,抓紧开展省级及国家级绿色矿山评估入库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本年度绿色矿山建设计划任务。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配合)

2.严格规范已入库绿色矿山日常监管。加强对已评估入库绿色矿山的动态监督管理,防止出现入库后“一劳永逸”的懈怠思想。通过建立社会公众日常监督、县级有关部门实时监管、市级有关部门定期评估的监管模式,对发生负面舆情、引发群体事件、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企业,视情采取警告、限期整改、重新评估、建议移出名录库等管理措施;对于抽查不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建议从省级名录中除名,不再享受各类政策支持(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配合)。

(三)加速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进程

1.明确修复治理责任主体。各有关乡镇、管委会是责任主体灭失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的责任主体,组织开展本区域内责任主体灭失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山作出关闭退出决定,应明确矿山关闭后相关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未明确的,遗留的矿山生态修复问题由乡镇区人民政府负责。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应坚持因地制宜,通过修复绿化、转型利用、自然恢复等措施进行。

2020年底前生态修复的重点区域:嵖岈山风景区周边。

2.构建治理新机制。各有关乡镇、管委会要按照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专项规划和年度任务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制定具体政策措施,鼓励责任主体灭失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与土地开发、旅游、养老、养殖、种植等产业和公共服务融合发展,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资金,用于责任主体灭失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同时县级政府应坚持谁治理、谁受益,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调动投资人和使用人的积极性,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机制,加快生态修复进度。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配合)

3.实施重点突破。将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与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等有机结合,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立足生态系统完整性,进行统筹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区分轻重缓急,以省“三散”专项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为重点,优先部署“三区两线”范围内生态问题严重的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在重点突破基础上实行整体推进。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配合)

4.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把修复治理项目设计、评审、施工和监理等各个环节。根据治理工程量,科学确定修复工期,严格审核修复治理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需爆破的生态修复项目之间、需爆破的生态修复项目与合法采矿权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大于300米。加强修复治理项目实施过程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矿山企业、社会投资方及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探索建立生态修复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积累制度。加强对涉及废弃土石料处置项目的监管,严禁借矿山生态修复和隐患治理之名实施非法采矿,将治理工程变成开采工程。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配合)

(四)协作推进“三山”整治领域公益诉讼

1.强化履职尽责。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对于检察机关指出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积极整改,确保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针对露天矿山开发及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等方面的问题,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开展“三山”整治工作中,要按照是否采取有力措施制止违法行为、是否全面运用监管手段、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护等作为履职尽责的标准,进行认真自查,应当做到及时发现并制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全面运用法定措施,要求相关义务主体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向公安部门移送违法犯罪线索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及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2.开展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应聚焦“三山”整治中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问题,注重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及应急管理等部门联动,互相支持,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加大全县“三山”整治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用好诉前程序和提起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深化监督效果,合力提升全县露天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效果。

(县检察院牵头,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及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乡镇、管委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三山”整治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职责分工,指导各乡镇区落实任务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扛起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政治责任,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将“三山”整治攻坚行动任务再细化分解,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建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机制,及时发现问题,有效总结经验,确保攻坚行动取得切实工作成效。

(二)压实地方责任。各有关乡镇、管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抓紧动员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攻坚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完成攻坚行动目标任务。坚决防范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对攻坚行动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避重就轻的,予以公开通报、约谈;对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压案不查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切实压实各级政府对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对攻坚行动工作中,不履行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执法监管职责的,依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办〔2016〕32号)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严肃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协作机制。县建立“三山”整治攻坚行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攻坚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对各乡镇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及检察机关要按照“三山”整治攻坚行动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协作工作机制,明确攻坚行动负责人和联络员,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定期交流攻坚行动开展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和互通互联,共同推进攻坚行动有序进行。

(四)加大政策支持。对已经建成的绿色矿山在重污染天气及环保督导、重大活动期间,不搞“一刀切”停工停产,要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保持正常生产。同时,允许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及已建成的绿色矿山不受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在冬春植树季节,加快露天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作进度。检察机关要把诉前程序和提起公益诉讼两个阶段、两种方式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积极通过诉前程序推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主动履职纠错,主动保护公益,形成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良性互动、共同促进公益损害问题及时有效解决,实现检察监督与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有效衔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五)强化督促指导。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等部门要会同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加强督促指导,及时掌握活动进展情况,将违法违规问题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作为督促重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攻坚取得切实成效。县直有关单位将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乡镇(管委会)进行不定期督促指导,对责任不落实、非法开采高发频发、组织整改不力的在全县通报批评;对履职不到位、违法开采制止不力、案件查处不到位、乱采滥挖破坏生态环境和移送移交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责。

(六)加强宣传引导。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保护露天矿山生态环境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各乡镇区要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宣传开展“三山”整治攻坚行动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攻坚行动取得生态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典型案例,凝聚社会共识,营造氛围。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推广典型经验,通报、披露工作推进不力和弄虚作假等行为。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案件,并按规定向社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遂平县“三山”整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 件


遂平县“三山”整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 侯 蕴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 李 峰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黎梅香 县检察院检察长

成 员 魏世锋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刘 洋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单新丽 县检察院党组副书记

张云峰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肖家榜 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秦 巍 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局长

杨文采 县水利局局长

刘中原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刘雪岭 县公安局局长

张国栋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吴 起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徐 波 槐树乡乡长

孙 侠 嵖岈山镇镇长

彭雪亮 玉山镇镇长

张华杰 花庄镇镇长

魏富亮 嵖岈山风景区管委会副书记、副主任

张东辉 凤鸣谷管委会主任

孙献军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陈彦民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唐 军 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李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云峰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三山”整治攻坚行动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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