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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指导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浏览次数:709 投稿: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15

遂政办(2020)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全面推进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现将《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指导目录的通知〉》(驻政办〔2020〕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0月14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

指导目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全面推进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指导目录的通知》(豫政办〔2019〕64号),现将《驻马店市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指导目录》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重要性

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清理规划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国发〔2016〕29号),将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列为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事项。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对于应对气候变化、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合理控制建设成本、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损失以及提供风险管理决策依据等具有重要意义,能够避免或者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受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或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的影响,是服务我市生态宜居、绿色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二、扎实推进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一)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各县(区)政府要统筹协调,全面落实《驻马店市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指导目录》,协调督促各部门做好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或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充分发挥规划委员会职能作用,完善工作机制,把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结论作为审议规划及重大项目建设方案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统筹推进区域评估。市、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区等功能区要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驻政办〔2019〕73号),统筹推进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实施区域评估后,对进入该区域、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单个项目,直接使用区域评估成果,不要求申请人再单独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三)建立部门协作机制。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城乡建设、区域发展等规划和审批、核准相关项目建设时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规范项目管理,在规划或核准建设项目时充分考虑气候可行性;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工作指导,推动全市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气候可行性论证对于应对气候变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合作,建立工作机制,抓好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组织实施。

(二)加强财政保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城乡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建设等政府投资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及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于未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附件:驻马店市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指导目录

2020年3月25日

驻马店市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指导目录

序号

类别

范围

1

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规划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排水规划、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气候适应型城市发展规划、通风廊道规划等。

2

区域发展规划

区域发展建设规划和区域性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化工园区建设规划以及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规划。

3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太阳能、风能、旅游气候资源等开发利用规划。

4

大型建(构)筑物以及大型公共设施工程

1.高度超过150米的建(构)筑物。

2.采用柔性盖层结构以及质量轻、刚度小的索膜结构的,建筑高度超过30米且跨度大于36米的大跨度建筑。

3.城市通风廊道管控区内的建设或改造项目。

4.额定日处理能力1200吨/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

公路工程

1.新建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工程。

2.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初步设计阶段实行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175号)规定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范围

6

铁路工程

1.新建Ⅰ级铁路、高速铁路工程。

2.各级铁路中桥长在500米以上的特大桥工程。

3.高速铁路处于山谷垭口与隧道直接相连的桥梁工程。

7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8

机场、港口工程

1.新建机场、跑道建设项目。

2.年吞吐量在100万吨以上的中型以上港口工程。

3.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集装箱码头和原油码头工程。

9

电网工程

1.500千伏及以上新建输变电工程。

2.穿越重覆冰区(覆冰厚度>20毫米)的输电线路工程。

3.输电线路300公里以上的输电线路工程。

10

石油、天然气、化工工程

1.新建(改扩建)的煤化工、石油(气)生产和加工项目以及输油(气)管道工程。

2.危险气体、化工品的存贮、输送工程。

11

水利、水电工程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工程等别为Ⅰ级和Ⅱ级的水利水电工程。

12

火电、热电项目

1.单机容量6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项目。

2.30万千瓦以上的供热项目。

13

旅游景区工程及公共游乐工程

1.重点旅游景区项目规划。

2.4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大型建设项目及公共游乐工程。

3.重点建设的大型主题公园及其娱乐设施项目。

14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15

核工程

1. 核电厂。

2. 核燃料后处理厂。

3. 核供热站。

4. 高放废物处置场。

5.其他受龙卷、台风等气象灾害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设施建设工程。

16

其他项目

其他依照规定需要进行气候分析和论证的项目。

注:以上项目在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功能区的,按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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