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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印发的背景依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政府性基金。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驻政办〔2020〕38号),确定了各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我县为70元/m2。为进一步规范配套费的征收管理、简化征收管理程序,起草了本办法。
二、《通知》印发的意义
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是落实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宏观调控能力,支持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可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费行为,改变过去多头收费、管理不规范问题,有效避免乱收费;二是可以有力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便于政府对县区公用事业进行统筹规划、均衡发展,提高城市建设水平;三是依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报建项目执行减免优惠政策,有利于招商引资项目的发展、外来资金的引入;四是可以支持公用事业企业的正常运营,加快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进度,提高群众满意度。
三、《通知》的起草过程
此次办法的制定,是在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驻政办〔2020〕38号)基础上,执行市政府规定征收标准的框架下,结合征收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工作予以规范。
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和市相关文件精神,参照外地的做法,结合我县实际,组织起草《遂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县直14个相关部门和单位广泛征求了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报县司法局进行了合规性审核,根据县司法局审核意见和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对“办法”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形成了送审稿。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制定“办法”的目的、性质、征收范围和管理的部门。包含第一章,第一至四条。
第二部分: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减免范围和程序。包含第二章、第三章,第五条至第二十九条。
征收标准:城市配套费按建筑面积计征,每平米70元。其中,市政府统筹34元/㎡,供水、供气、供热每项各12元/㎡。
征收程序:缴费人凭《缴费通知书》缴纳城市配套费。
优惠范围:按法规和中央、国务院、财政部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应当免征、减征的建设项目。
审核批准:分两种类型:一类:符合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和市政府文件已经明确的建设项目,由缴费人提出申请,经项目实施单位或辖区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县自然资源局核定规划后,征收机构直接办理缴纳、减免票证;县政府文件规定予以城市配套费优惠的建设项目、集聚区内工业项目和县区重点大型仓储物流项目,由征收机构按照使用服务项目、标准和核准面积直接核算、办理征收票证。
二类:城区特色商业区内的高端商务项目高端商务及其他公益性非房地产项目,因特殊情况申请减免城市配套费的, 由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三部分:城市配套费使用管理。包含第四章第三十条至三十六条。城市配套费使用纳入财政基金预算,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部分:监督管理。包含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至四十一条。财政、审计、监察、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有关部门依职责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规定。
第五部分:附则。包含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至四十三条。
相关文件:遂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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