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浏览次数:758 投稿:嵖岈山风景区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4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一、转移条件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县转移的,转出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在本统筹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年龄前,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办理成功后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二、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转入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城乡居保关系转移申请,填写《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以下简称《转移申请表》)。
      转入地村级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于当月20日前将《转移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转入地街道(乡镇)服务所。
转入地街道(乡镇)服务所初审无误后,于当月25日前将《转移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由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
三、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地改变但未跨统筹区域的,只转移城乡居保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2、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由户籍迁入地社保机构协助完成。
      3、涉及跨制度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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