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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政〔202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化农业健康发展,保障我县设施农业用地需求,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0〕1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0〕55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废止原《遂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县设施农业健康发展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遂政〔2015〕12号)文件,并就我县设施农用地使用审批和管理办法进行重新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二、加强用途管制
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必须坚持农用地农用,严禁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明电〔2020〕44号),明确提出六种严禁的耕地“非农化”行为和十二项防止耕地“非粮化”措施,严禁改变用途,或变相改变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区、街道办、管委会)及县政府各个相关部门要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监管检查范围,各司其责,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三、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责任
乡镇政府负责协助经营者进行项目选址,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保项目选址符合规定。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建设和使用进行跟踪监管,对设施农业用地中违法行为做到早制止、早报告;乡镇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全过程监管,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未按要求备案使用土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改为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或通过分次备案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农业经营等行为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制止,按违法用地进行查处,确保农地农用。
四、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审批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申请,各乡镇、街道和管委会初审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县政府召开项目论证会审批。具体办理程序为: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生产数量、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工期、拟经营年限、土地复垦措施及项目建设简易平面图、土地勘测定界图(含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坐标)等;并与乡镇政府、涉及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签订三方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使用土地协议和复垦协议等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初核上报。各乡镇、街道和管委会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设施农用地拟占地位置进行现场踏勘,对畜禽养殖设施建设和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对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查,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和复垦协议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上报,审查意见要明确对设施用地建设和复垦的监管等。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乡镇政府一次性告知经营者按有关规定纠正;对符合要求的,各乡镇、街道和管委会应在收到备案申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出具备案意见。乡镇政府在完成备案后每月15日前将上一月备案信息材料汇交由农村农业部门审核。
(三)审核备案。乡镇政府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农村农业部门,县农村农业部门5个工作日内牵头就乡镇申报的设施农用地材料初审后联同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及审核,县农村农业部门重点就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自然资源部门重点就设施用地选址和用地协议,涉及占用耕地的,审核经营者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复垦协议等内容,对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具体实施补划,对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设施用地占用林地的合规性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各乡镇、街道和管委会要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四)县政府召开项目论证会审批。各乡镇、街道和管委会初核同意,农业农村局和自然资源局联合踏勘审核通过后,由自然资源部门申请上报县政府召开项目论证会。待会议通过审批后,设施农业经营者就设施占地缴纳复垦保证金(附属设施用地标准参照耕地开垦费标准缴纳,待使用期满经营者进行复垦并经验收合格后退还)。由自然资源部门进行设施农用地上图备案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在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执法等工作中,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认定将依据上图入库信息,设施农业用地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
五、严格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
(一)严格备案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范围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对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等;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资存放、维修场所,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无害化处理厂以及休闲农业中农业科普、体验等教育展览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不得按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备案。
(二)规范备案材料与时间。待县政府召开项目论证会,通过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后,乡镇政府负责收集相关材料并于5个工作日内交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图备案工作。具体备案材料如下:
1、设施农业建设方案
2、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含2000坐标界址点成果表)
3、设施农业使用土地协议
4、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协议及复垦保证金的票据
5、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证明
6、公司营业执照或法人、自然人身份证明
7、项目建设简易平面图
8、项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现状图
(三)做好政策衔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下发日期(2019年12月17日)前,已完成备案的在建或已建成的设施农业项目按原备案内容建设和管理,以后需扩大用地规模或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按本通知要求重新进行备案。
六、做好土地复垦工作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前,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经营者签订土地复垦协议,约定各方权利和义务,明确土地复垦方式、复垦时限、复垦费用等内容。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要在1年内恢复原土地用途。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监督实施。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由乡镇政府负责复垦,所需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本通知自2021年 月 日开始执行。
附件:1、设施农业使用土地协议参考格式
2、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协议参考格式
3、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证明
2021年6月9日
附件1
设施农业用地协议
甲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定代表人:
乙方(用地单位/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
丙方(涉及的土地承包农户):
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 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0〕1 号)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0〕55 号)的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丙三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使用土地面积和用途
甲方将 亩土地提供给乙方使用,作为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建设 生产设施及其直接关联设施。其中生产设施用地 亩(耕地 亩、永久基本农田 亩);直接关联设施用地 亩(耕地 亩、永久基本农田 亩)。丙方同意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作为乙方的设施农业用地。
二、使用土地期限
使用土地期限 年,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使用土地费用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设施农业用地费用总额为 万元(大写: ),由乙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万元作为协议定金,并于每年 月 日前分 次,按 元/亩或实物 公斤/亩,合计 元(大写: )价款支付给甲方。所交定金可在最后一年的流转价款中抵扣。】
四、甲方、丙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对乙方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乙方不按约定使用土地的行为及时制止,若乙方未在甲方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在用地协议期限内,除遇国家政策调整和不可抗拒力外,甲方、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协议的执行。
(三)在用地协议期限内,甲方、丙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该土地转租给第三方。
(四)本协议终止后,甲方督促乙方做好不再使用土地复垦。
五、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须严格按照约定使用土地,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拥有该宗地的经营权,不得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不得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二)在用地协议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经营者。未经甲方、丙方同意,不得将土地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三)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在 1 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交还土地。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丙方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协议,由此给乙方造成一切损失,由甲方、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未能按期支付三方约定的使用土地的相关费用,甲方有权提前收回乙方所使用的土地。
(三)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和不可抗拒力,导致协议不能履行或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三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协议,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三方协调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一式 份,各执一份,乡镇政府备案一份。
十、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协议
甲方(乡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
乙方(用地单位/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
丙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 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0〕1 号)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0〕55 号)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丙三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使用土地面积和用途
甲方将 亩土地提供给乙方使用,作为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建设 生产设施及其直接关联设施。其中生产设施用地 亩(耕地 亩、永久基本农田 亩);直接关联设施用地 亩(耕地 亩、永久基本农田 亩)。
二、使用土地期限
使用土地期限 年,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土地复垦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
四、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对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和使用进行跟踪监管,监督乙方做好土地复垦,土地复垦完成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乙方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二)乙方权利义务:按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不得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本协议终止后,按规定对土地进行复垦,并接受甲方和丙方的监督管理。
(三)丙方权利义务:监督乙方按约定使用土地,定期向乡镇政府报告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情况,督促乙方做好土地复垦。
五、违约责任
乙方未在《设施农业用地协议》约定的 1 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的,或经复垦验收不合格的,由甲方或丙方组织复垦,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三方协调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三方各执一份,乡镇政府备案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证明
经营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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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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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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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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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栽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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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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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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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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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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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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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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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及权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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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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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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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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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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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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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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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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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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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耕地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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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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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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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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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耕地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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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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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耕地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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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承包户已签订用地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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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手续办理 |
2.乡镇政府、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签订土地复垦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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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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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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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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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遂平县人民政府 承办: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 地址:遂平县建设路中段 网站维护:0396-492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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