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  重点领域公开->行政执法->政策文件
遂平县卫健体委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清单公示
浏览次数:436 投稿:县卫健体委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19

  依据《驻马店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驻法政办〔202071号)和遂平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进行公示。

遂平县卫健体委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不予处罚事项情形

不予处罚事项依据

备注

1

对未制定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能立即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达到要求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

未按规定报送水质检测资料的处罚

能立即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达到要求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3

现制现售水设备未按照要求公示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处罚

能立即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达到要求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4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能立即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达到要求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遂平县卫健体委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减轻处罚事项情形

减轻处罚事项依据

备注

1

对未制定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尚未造成后果,但积极配合整改完成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未按规定报送水质检测资料的处罚

尚未造成后果,但积极配合整改完成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

现制现售水设备未按照要求公示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处罚

尚未造成后果,但积极配合整改完成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附件 3

遂平县卫健体委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从轻处罚事项情形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

备注

1

对未制定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尚未造成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未按规定报送水质检测资料的处罚

尚未造成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

现制现售水设备未按照要求公示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处罚

尚未造成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遂平县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2021年10月19日  



主办:遂平县人民政府  承办: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   地址:遂平县建设路中段  网站维护:0396-4922539

政府网站标识码:4117280001 备案序号:豫ICP备15015865号    公网安备:4117280200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