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平县农村客运建设运营财政保障补贴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351 投稿: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6-2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和产业集聚区管理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遂平县农村客运建设运营财政保障补贴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6月19日

遂平县农村客运建设运营财政保障

补贴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省开展“万村通客车提质工程”部署,根据《遂平县“万村通客车提质工程”实施方案》、《遂平县农村客运网络规划方案》,全面推进农村客运网络发展,为确保农村客运“开得通、留得住、可持续”,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客运建设运营财政保障补贴补偿实施办法是为贯彻落实政府发展农村客运一系列政策措施,体现农村客运服务准公共产品特性,对农村客运经营政策性亏损、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公益性支出,由政府财政给予保障,同时对运营亏损给予补贴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遂平县从事农村客运(本办法指“农村公交”)经营的法人实体及农村客运建设管理。

第四条 农村客运建设资金由公共财政投入予以保障,运营补贴资金实行“企业运行、政府补助、注重实效”的原则。县财政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农村公交” 运营亏损专项补贴资金,保证从事“农村公交”经营的农村客运企业正常平稳运转,并促使服务水平持续得到提升。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客运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的投入及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农村客运项目实施和运营服务质量考核,提出项目建设、运营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县运管局协同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方案、确定实施主体、对项目绩效进行考核。实施主体、运营企业负责有关资料的收集上报,并对上报的数据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农村客运建设财政保障

第六条 农村客运建设财政保障范围:农村客运车辆(指“农村公交”)购置、农村客运场站建设(包括等级站、停靠站亭、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县级农村客运智能信息化监控平台建设、相应的设施设备的配备及维护等列入政府采购计划,通过政府采购形式确定项目法人并实施。

第七条 农村客运建设项目投资核算

本批农村客运建设项目为“万村通客车提质工程”实施项目:包括县乡道路运输综合服务平台、候车站亭、县级农村客运智能信息化监控平台、农村公交车辆购置等。

(一)道路运输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按实际建筑规模经项目评审以确定投资额。

(二)候车站亭建设:按实际建设规模,通过项目招标形式确定投资额。

(三)县级农村客运智能信息化监控平台建设:根据采购清单通过项目招标形式确定项目投资额。

(四)农村客运车辆购置投资:根据采购清单通过项目招标形式确定投资额。

第八条 农村客运建设财政保障程序:由县运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设规划、可行性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请政府批准,将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并推进实施。

第三章 农村客运运营财政补贴补偿

第九条 农村客运运营财政补贴补偿的原则

(一)统筹兼顾原则。处理好农村客运(即指“农村公交”)企业化运营与农村客运服务准公共产品特性并由政府财政购买的关系。

(二)合理合规原则。计入农村客运运营的各项费用反映合理提供公交化服务的正常需要,并按照一定的方法和标准核算。影响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行业公允水平。农村客运企业人力配比、生产力水平与农村生态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适度激励原则。农村客运运营应当具有适度的激励和约束功能,鼓励农村客运企业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渐进规范原则。农村客运运营补贴补偿应当随着农村客运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化程度的提升而不断完善,逐步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

第十条 农村客运运营补贴补偿范围:对以“农村公交”形式运营的农村客运班车的运营亏损给予财政补贴。“农村公交”运行方案可根据实际出行需求的变化由运管部门按季节进行调整、优化。

第十一条 补贴对象:从事“农村公交”运营的实施企业(即农村客运企业)。

实施企业在履行“农村公交”运营客车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应核减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补贴资格,已领取的财政补贴,由交通部门限期收回:

(一)未按规定实施公车公营的(延伸段为“农村公交”模式运营的,且延伸段按规定执行农村公交一元票价的除外)。

(二)未按批准的农村公交运行的,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农村公交票价收费管理规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四)农村公交IC卡、车辆调度、GPS和4G视频监控等未按政府管理部门要求执行的,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五)农村公交车辆、驾驶员不符合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六)考核年度内擅自中断服务时间累计达到五天及以上的,或擅自中断服务次数达到三次及以上的。

第十二条 资金补贴方式:由于我县农村客运形式的多样性及运行成本较大等特点,可采用以下方式计算补贴:

(一)经营补亏综合单价成本构成要素:1.油耗费用;2.车辆维修费;3.车辆保险费;4.企业运营管理费;5.安全生产费;6.驾驶员薪金福利;7.车辆年检费用8.GPS流量使用费;9.其它费用。

(二)核算公式:政策性亏损=运营成本-主营业务收入-燃油补贴-营业外收入。运营成本=油耗费用+车辆维修费+车辆保险费+企业运营管理费+安全生产费+驾驶员薪金福利+车辆年检费用+GPS流量使用费+其它费用

(三)政策性亏损按以下指标进行定额核算

政策性亏损核算是参照目前客运市场状况对农村客运“万村通客车提质工程”运营的核算:指新增10条农村公交线路,投放运力17辆,线路里程275公里;延伸调整线路8条。

1、农村公交经营亏损

经初步核算,新增的17辆农村公交每辆每年经营亏损控制在15万元以内。

2、调整延伸段以农村公交模式运营的经营亏损。

原未通达建制村的周边有班车运营的,由运营企业安排延伸线路,经许可备案后以农村公交模式运营车辆的运营亏损核算(指公交化运营路段亏损)。

经核算,16辆调整延伸车辆,调整延伸段每辆每年亏损控制在4万元以内。

3、政策性亏损补贴:农村公交政策性亏损合计控制在319万元/年以内,由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将政策性亏损补贴拨付至从事农村公交经营的农村客运企业。

第四章 资金申请及拨付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申请:由县运管局按照项目建设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县领导及有关部门审核后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第十四条 运营补贴资金:每季度末按年预算资金总资的20%给予拨付,由运营企业写出拨付申请,由县运管局审签后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先拨付到县运管局,再由运管局拨付给经营企业。在次年1月份按照《遂平县”农村客运”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对上年度运营情况进行考核,结合考核情况拨清上年度补贴资金,同时将燃油补贴和营业外收入纳入核减范围。

第十五条 票款管理。实施企业要建立票款管理制度,加强对票款管理,GPS数据、相关记录保存时间应为8个月以上。

第五章 加强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 检查考核。针对农村客运运营情况,采取定期检查考核,并纳入县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农村客运考核评价办法,对客运经营者的安全运营、出勤率、正点率、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发放挂钩,对评价考核不合格的进行处罚,并对评价考核分数较高的给予奖励,对客运企业总体考核较差的,核减其补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交通部门应依法监督参与政府补贴的“农村客运”企业,对资金的安排、管理、支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全部投入到农村客运建设运营发展中。如发现问题,及时责成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将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票款收入情况列入审计监督范围,对其行为依法实施行政监察,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我县农村客运网络在不断优化完善提升,在优化完善提升过程中的项目建设投资,包括农村运输场站建设、农村公交车辆购置及后期维护费用等由财政予以保障,投放车辆运营亏损参照以上核算数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财政逐年拨付。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中补贴政策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车辆运营亏损连续补贴8年(因车辆8年强制报废),到期后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运力档次、道路、客源情况进行重新修订,在新的办法未发布前依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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