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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政〔2021〕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和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遂平县税务局 遂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重新确定我县城区普通住房标准的请示》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县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以下简称普通住房)明确如下:
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不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住房为非普通住房。
我县城区2014至2021(1-7月份)商品住房销售均价为:2014年,2478.77元/平方米;2015年,2702.99元/平方米;2016年,2901.86元/平方米;2017年,3132.14元/平方米;2018年,3862.39元/平方米;2019年,4241.82元/平方米;2020年,4376.10元/平方米;2021年(1-7月份),4539.63元/平方米。以后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我县城区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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