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平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434 投稿: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13


遂政办〔2021〕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根据《河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综2021〕9号)、《驻马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驻财农综2021〕12号)有关要求,原遂平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遂平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遂平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12日

遂平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河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驻马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包含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衔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单位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县级部门预算安排。

2.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他工商企业等积极吸纳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达到一定比例或规模的,可给予一定补助或奖励,具体补助或奖励标准,按照涉及该项目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执行。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相对稳定的产销对接服务。围绕完善上下游产业链条,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施设备、原材料基地建设、农产品初加工设施设备及必要小型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等。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县级安排的衔接资金可用于县级担保机构开展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人口)小额信贷的担保费补助和风险代偿补偿金。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污水、坑塘治理和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相关经费支出

县级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中央、省级和市级衔接资金中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绩效管理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县级可从本级衔接资金中安排支持驻村第一书记开展帮扶工作经费。

(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二条 县级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进行分配。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30%、相关人群收入30%、政策因素30%、绩效等考核结果10%,并进行综合平衡,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乡村振兴局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工作重点进行研究确定。各项任务按照上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详见附件)。

第三条 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综合考虑脱贫村规模和分布,实行分类分档支持。对县确定的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予以倾斜支持。

县级在分配衔接资金时,要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在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中央、省、市级到县衔接资金,支持原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县级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确定本级资金用于相关项目的比例。

第四条 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要素内容,规范项目管理流程和工作标准。县级项目库和项目方案要逐级上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同级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族宗教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县乡村振兴局、县发展改革委、县民族宗教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根据职责分工,结合中央、省、市资金下达规模和县级预算安排情况,提出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县财政局。

县财政局要将本级安排、上级补助等衔接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上级提前下达的衔接资金要全部编入年初预算,县财政局于每年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县级衔接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衔接资金下达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年度预算执行中,县财政收到上级新增衔接补助资金文件5日内通知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在15日内提出资金使用分配方案书面反馈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接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分配方案后在10日内审核下达并及时调整支出预算。

第六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和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及时拨付资金。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项目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完善项目档案,严格审核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并建立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报账资金专账。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下达的资金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督促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合同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建立并完善项目档案;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及时报账、申请拨款,提供真实、完整的项目资料,并对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建立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辅助备查账,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项目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要求,按照项目建设合同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报账资料。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上级财政监管、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财政监督、审计、检查等工作。

县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九条(废止情况) 本办法自2021年 7月 16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遂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平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遂政办〔2017〕91号)、《遂平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平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遂脱贫办〔2018〕71号)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遂平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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