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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遂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的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1330 投稿:管理员 来源:县烟草专卖局 发布时间:2021-11-25

为规范和加强遂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建立良好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未成年人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结合遂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实际情况,特制定《遂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

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效能,促进卷烟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卷烟零售户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有关要求制定。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6.《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制定必要性

一是进一步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规划》对卷烟零售市场这一有限资源从行政许可环节加以科学合理调控,使烟草零售市场体系竞争有序,卷烟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对优化卷烟市场资源配置、规范零售市场主体准入、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是适应行政审批改革的新要求。近年来,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遂平县烟草专卖局着力推进行政审批改革,放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条件的同时,注重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资源配置,以保证行政审批改革满足市场发展新要求。

三是履行控烟履约社会责任。积极响应政府关于禁烟、控烟履约要求,控制卷烟零售点的设置,维护卷烟市场良好秩序,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烟草制品,积极做好控烟履约和保护公众健康工作。

四、《规划》部分条款说明

(一)《规划》第二十三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固定经营场所条件设定:1、有对外开放的固定经营场所;2、与住所相对独立;3、场所应具备满足最低经营需求的基本设施设备条件,形成初步的经营业态”具体解释为以下几个特点:

1. 该经营场所面向公众正常经营,即至少有面向公众开放经营的门面和醒目的标识。

2. 该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对独立,以固定物理隔断为表现形式,不能与生活起居混用,不得以身份证住址或实际住所的非商业性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3. 该经营场所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

4. 该经营场所是以柜台销售或开架(自选)销售方式的商用场所,不包括无任何设施的空店面、无人售货的店面、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厂区内等非商业设施场所。

以上特点申请人申请时需同时满足。

(二)《规划》中所涉及的现场距离的认定:遇到《规划》标注的 “50米”、“100米”和“200米”限定距离临界点时,具体测量方法为:使用标准测量工具,以经营场所之间规范通行距离最短的营业通道口(含对外经营窗口)最近一侧门沿为起点、终点,测量两点之间按照行人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上述材料只在现场勘查测量距离时予以核对确认,不予收取。

(三)《规划》中所涉及的建筑面积的认定:具体指仅限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面积。商业用房,以房屋产权证标注的该经营场所套内面积为准;无房产证或房产证信息不足以勘测人员实地测量经营面积为准。以上经营面积不含固定物理隔断的独立生活起居、独立仓储、独立办公区域以及其他使用面积。

遇到《规划》标注的“500平方米”限定面积临界点时,测量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如“500.0平方米”。上述材料只在现场勘查测量距离时予以核对确认,不予收取。

(四)《规划》第十九条是对相对封闭场所的零售点设置的特殊规划:

本《规划》第十九条规划超过2000人以上规模的高等院校(同一校区)可以设置2个零售点按人员量情况适当设置零售点但原则上总数最多不超过3个零售点。”其中“高等院校”以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为准。

(五)《规划》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是指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群体。

(六)《规划》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中驻马店市内政府备案或推荐的品牌连锁直营便利店”是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品牌连锁便利店的直营店企业。

(七)现场核查零售点间距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距离的测量都以“不违反交通规划、可通行最短距离”为总体原则,主要测量情形标准如下:

《规划》中“间距”指新申请方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按“边对边”原则测量的可通行最短距离。测量参照物指周边最近的持证零售户或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通勤出入口。现场核查新申请方与参照物之间的测量以“不违反交通规划、可通行最短距离”为总体原则,遇到《规划》标注的 “50米”、“100米”和“200米”限定距离临界点时,测量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如 “50.0米”、“100.0米”或“200.0米”,其他无法测量精确数值时数值前面加一个“约”,比如约200米。具体场所测量示意图如下:

1.申请方和测量参照物在同一侧马路的,参照图1测量,距离=a;

2.申请方和测量参照物在马路两侧,马路中间设有隔离带的,从隔离带最近开口处作为测量通道,参照图2测量,距离=a + b + c;


3.申请方和测量参照物在马路两侧,马路中间没有隔离带但是有斑马线的,参照图3测量,距离=a + b + c;

4.申请方和测量参照物在马路两侧,马路中间没有斑马线或者隔离带的,参照图4测量,距离=a;


5.申请方和测量参照物处于马路拐角位置,参照图5测量,距离=a+b;

6.申请方和测量参照物不在同一水平面的,符合《规划》第十条第(三)款的,按照该款设置。不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测量申请方出入门到参照物所在建筑物一楼通道的最近一侧门沿距离,具体情形参照图1-图5。

(八)《规划》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3目中“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未成年人保护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是指经营农药、化肥、油漆、工业胶水、机油、散装汽油、油墨、酒精、染发剂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或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的场所,以及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销店。

(九)《规划》第二十五条第(四)项涉及的中小学、幼儿园。其中,中小学包含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工读学校、体校、武校、艺校等)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幼儿园包含公立幼儿园、私立幼儿园全日制幼儿园、寄宿制幼儿园

(十)《规划》中“零售点之间保持适当距离”是指两个零售户不能相邻。

(十一)《规划》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特殊区域中。

1.涉及城区中小学校校园周边200米以内、城区幼儿园校园周边50以米内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和乡镇中小学校校园周边100以米内、乡镇幼儿园校园周边50以米内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

2.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划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划调整的影响。

(十二)《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3月6日修订的《遂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方案》(遂烟〔2017〕6号)同时废止。



遂平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11月25日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遂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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