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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浏览次数:1085 投稿: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2-17

遂政〔202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2215

 

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

    告

 

为不断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关于印发〈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110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8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县中心城区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III类(严格):东至京广铁路、北至奎旺河、西至西关桥、南至遂宁大道的合围区域。承担居民供暖、企业供汽的企业不划入禁燃区。

II类(较严):《遂平县县城总体规划(2013-2030)》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除III类禁燃区外的区域。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和设施类别

本通告规定的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和设施类别如下:

(一)III类禁燃区

1.禁止使用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禁止使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禁止使用非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燃料。

4.禁止使用达不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专用锅炉(超低排放标准:在基准氧含量9%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燃用生物质燃料。

(二)II类禁燃区

1.禁止使用单台出力35蒸吨/小时锅炉及以下燃煤设施。

2.禁止使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本通告规定的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两类禁燃区规定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停止使用、拆除,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四、禁燃区工作职责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实施工作。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发改、科工信、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部门和供热、燃气、供电公司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落实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的监管工作,同时加大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电网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合力推进禁燃区建设。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遂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平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遂政办〔2015〕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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