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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1257 投稿: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1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遂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1月13日

遂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20日内部明电《关于加快落实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计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补贴对象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

1.经依法批准,被征地时具有我县户籍且参与1992年第二次土地调整的在册农民,均属于本办法的补贴对象。

2.年满60周岁。

3.政府统一征用土地后,以家庭为单位,人均耕地少于0.3亩。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人口数以1992年第二次土地调整时分地人口基数为准,年龄以户口本和身份证所注年龄为准。户口本与身份证年龄不一致者,以年龄小的证件为准。无户口本和身份证的,不予认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1.被判刑、劳教、刑期未满的;

2.已享受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或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

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四条  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条件者,按下列程序申报:

1.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和个人书面申请,到村(居)委会申报登记;

2.村(居)委会初审合格,公示七日,无异议后,填写申请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复查审核。经复查审核,公示七日,无异议后,将公示后的合格人员名单(电子版和纸质材料)报县自然资源局;

4.县自然资源局确认合格并审批,将合格人员名单(电子版和纸质版)转交县人社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格:

1.未按报批程序评议、复核、公示的或公示后有异议的;

2.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

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  依据政策规定节点,统筹补助标准。

1、2008年12月17日至2019年5月14日之间政府统一征用土地后,以家庭为单位,人均耕地少于0.3亩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计发。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结余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补贴发放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且必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时,被征地农民已超过60周岁的,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的,于到龄次月按规定发放补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负责补贴发放工作。

第九条  县人社部门、乡镇(街道)均建立被征地农民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死亡的;

2.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资格认证的;

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  补贴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来源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所含的社会保障(养老保险)费用(豫劳社办〔2008〕72号)。

第十二条  县人社局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支出账户。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支出由县财政局从财政专户拨入县人社局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支出账户。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明确职责。县人社局具体负责方案的制定和政策的解释工作,并做好相关软件配套准备,所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补贴兑现工作;县财政局统筹所需社会保障资金,做到应缴尽缴,保障资金的落实;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各批次征地涉及人员的认定和补贴标准的公示、兑现等工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工作,确保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补贴的管理。乡镇(街道)要每半年对补贴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和县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定期对被征地农民补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具体实施中,要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操作。对违反规定、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的,依法追回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只适用于2008年12月17日至2019年5月14日之间本县被征地的农民。

第十九条  国家和省、市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遂平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遂平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切实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遗留问题,有效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遂平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  孙大杰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县政府副县长

刘念斌  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车站街道党工委书记

   秦启智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雪玲  县公安局局长

师建中  县财政局局长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

魏富良  县人社局局长

王东伟  县审计局局长

张云峰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世奎  县民政局局长

徐鹏举  灈阳街道办事处主任

邢继刚  车站街道办事处主任

尹中祥  莲花湖办事处主任

李文举  褚堂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海洋  吴房街道办事处主任

戴沅航  常庄镇镇长

张天雷  和兴镇镇长

   沈寨镇镇长

   槐树乡乡长

   嵖岈山镇镇长

彭雪亮  玉山镇镇长

刘建军  阳丰镇镇长

张华杰  花庄镇镇长

   文城乡乡长

张枫梅  石寨铺镇镇长

魏富亮  嵖岈山风景区管委会主任

张东辉  凤鸣谷风景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魏富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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