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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遂平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615 投稿: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1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和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2020年遂平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2月5日

 

2020年遂平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充意外

伤害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93号)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2〕53号)等文件精神,更好地满足我县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意外伤害等方面的保障需求,切实减轻城乡居民就医经济负担,现就我县开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充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和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是解决“三农”问题采取的有效措施,是统筹城乡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要本着“规范、自愿、积极、主动”的原则,结合城乡发展现状和实际情况,着力宣传引导,切实加快推进,完善城乡居民多层次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稳定,加快全县贫困人口脱贫步伐。

二、保障范围

全县所有已参加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不受年龄的限制均可自愿参加,未参加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不能参加本保险。

三、保险费收交和保险期间

每人每年自愿交纳保险费20元,保险期间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期限为一年。以家庭为单位收取,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不再收取。

四、保险责任

参保居民因以下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负保险责任:

1)参保居民在正常的生产、生活中遭受的意外伤害;

2)参保农居民驾驶农用车辆遭受的意外伤害;

3)参保居民驾驶机动车辆遭受交通事故所致的意外伤害,对方逃逸的或对方无赔偿能力的或对方赔偿不足的部分;

4)参保居民因交通事故所致的意外伤害,对方逃逸的或对方无赔偿能力的或对方赔偿不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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