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资金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
浏览次数:1709 投稿:县乡村振兴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28

遂脱贫办2018〕7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资金风险防范的

指导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带动贫困群众依靠产业发展激发内生动力,建立确保贫困户稳定增收的收益机制,现提出产业扶贫发展意见。

一、产业发展的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立足本地自然资源禀赋、产业发展基础和潜力,实事求是推进地方产业扶贫工作。

(二)坚持激发内生动力的原则。充分发挥乡(镇)、村和帮扶责任人的作用,激发贫困户自身动力,积极参与产业发展,坚决克服“等靠要”思想。

二、规范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模式

各乡(镇)要充分尊重贫困户意愿和市场经济规律,在满足贫困户自主发展类产业扶贫项目需求的前提下,积极发挥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示范引领作用,更多安排组织带动类产业扶贫项目。对于组织带动类产业扶贫项目,规范以下内容:

(一)选好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是治理结构完善、财务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在本地区建有产业基地或产业项目的经营主体,要规范实施主体进选程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执行相关制度规定。

(二)把准涉农方向。要紧紧围绕设施农业,特色种植、特色养殖,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等涉农经济领域谋划扶贫项目,不得脱离涉农经济实体,将产业扶贫项资金投向融资平台公司或无涉农产业项目的其他经营主体,借“产业扶贫”名义变相开展“资金借贷”。

(三)明确权益归属。投入产业扶贫项目的财政资金,其所名义变相开展“资金借贷”有权和收益权由市县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归属于村集体或贫困户,以村集体或贫困户的名义签署合作协议,并以合法合规的形式予以确认,鼓励将资金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收益权落实到贫困户,以便实行分红收益的差异化分配和动态化调整。

(四)合理保障收益。要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按入股资金比例分红、“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保障村集体和贫困户获得合理收益,固定收益比例和保底收益比例既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防止项目不惠贫;更不能明显高于行业的平均投资回报率,防止变相发放补贴。

(五)建立带贫机制。要建立有效的带贫助贫机制,贫困农民要参与扶贫项目的生产或经营,通过自己的劳动增加收入、摆脱贫困,防止“坐等分红”和“泛福利化”。产业扶贫项目新增的劳务就业岗位要优先选聘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提高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要坚持“扶贫不扶懒”的原则,制定差异化的扶持政策,将收益分配结果与参与劳务情况挂钩,建立多劳多得的激励机制,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  

(六)妥善防范风险。实施主体享有依法经营的自主权,承担项目运营风险,依法按约进行分红,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若项目面临较大的运营困难或出现持续亏损,难以保障分红收益时,实施主体要用自有资金赎回资金所有权人的权益。

三、规范产业扶贫项目资金使用

(一)规范资金补助标准。各乡(镇)要结合优势特色产业和贫困户产业需求,合理制定产业扶贫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一方面要满足贫困户产业发展的需要,并对贫困程度较深的贫困户给予适当倾斜,确保顺利完成年度脱贫任务;另一方面要避免“一哄而上”“大水漫灌”,防止因补助标准过高引发贫困户与非贫困户之间的“悬崖效应”。

 (二)规范资金使用范围。组织带动类的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原则上应用于可形成物化资产的基础设施建设,购买生产资料等,严禁用于对外投资、资金拆借、弥补亏损等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对于因项目启动时间较晚、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导致当年未产生收益以及当年项目收益不足以支付保底收益等特殊情况应鼓励实施主体利用自有资金兑现保底收益,不得利用扶贫资金进行虚假分红。

四、加强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监管

(一)建立资金台账。各乡(镇)要建立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台账,实时跟踪掌握资金安排、拨付、使用情况。对于组织带动类产业扶贫项目资金,要延长监管链条,覆盖至最后一公里,督促实施主体对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并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对于资金投入规模较大或实施主体不具备专账管理条件的项目,鼓励市县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嵌入式监管,确保产业扶贫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二)落实公告公示。各乡(镇)要全面落实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将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安排情况在镇(区)政府网站以及项目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带贫减贫机制、举报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等,组织带动类产业扶贫项目应确保资金所有权人和收益人全部知晓,落实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三)开展专项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的专项检查,重点纠正组织带动类产业扶贫项目实施中存在的扶贫项目不带贫、变相发补贴等问题。后续要将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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