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认定标准、审批程序、基本生活标准
浏览次数:6423 投稿:县民政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27

孤儿认定标准、审批程序、基本生活标准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社会散居孤儿认定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判决书。申请时需同时提供申请孤儿认定儿童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监护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申请孤儿认定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三)机构养育孤儿的认定

儿童福利院、养育有孤儿的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等儿童福利机构负责统一汇总孤儿信息(主要包括孤儿的捡拾报案证明、父母死亡证明、相关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力监护的证明),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予以审批。

(四)孤儿基本生活标准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19120号)明确规定,全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950元,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由1200元提高到1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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