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浏览次数:2806 投稿:县医疗保障局 来源: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6-28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9年版)》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豫医保[2019]14号)转发给你们,并确定我市乙类药品首付比例按照省直乙类药品首付比例实施,请一并遵照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请及时与县医疗保障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

     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医保发 〔2019〕46号)、《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规范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医保发 〔2019〕64号)、《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医保发 〔2019〕65号)和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7年版)> 的通知》 (豫人社 〔2017〕10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9 年版)》(以下简称 《药品目录》)。

     《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中药饮片五部分。凡例是对 《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括了中成药和民族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包括了尚处于谈判协议有效期内的药品;中药饮片部分包括医保基金予以支付的饮片范围以及地方不得调整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为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益,《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的医保支付范围进行了限定。 现将 《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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