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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保障遂平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家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营商环境系统性改革方案>的通知》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我局初拟了《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适用条件与标准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5月12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我局。
电话:0396-4922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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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9日
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适用条件与标准指引(试行)
一、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适用条件及标准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八条第一款(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应当或者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适用条件
(一)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二)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条第一款(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三)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三、应当或者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罚款适用标准
(一)应当或者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罚款适用标准:从轻行政处罚罚款的标准应当为从法定罚款下限到上限这一幅度中30%以下部分;
(二)应当或者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罚款适用条件:
1、当事人及家庭成员没有疾病或残疾的,由于其它原因家庭生活确有困难(有政府基层组织证明);或者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减轻行政处罚罚款适用标准按照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的三十以上至百分之七十以下执行;
2、当事人及家庭成员有其它疾病有大额医疗费用支出,能提供住院病历,或者提供残疾证明(三级、四级)及其它证明材料的,以及家庭因其它重大变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有基层政府组织证明),减轻行政处罚罚款适用标准按照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的百分之二十以上至百分之三十以下执行;
3、当事人及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能提供住院病历,有大额医疗支出,或者提供残疾证明(一级、二级)及其它证明材料的,以及家庭因重大变故,家庭确有困难(有基层政府组织证明),减轻行政处罚罚款适用标准按照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执行。
4、下列违法行为适用上述减轻条件及标准
(1)药品管理
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从事销售药品的”;“销售假药、劣药的;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经营、使用的药品”的处罚。
(2)医疗器械管理
对“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3)食品安全管理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在食品中添加食品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它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4)化妆品监督管理
对“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的处罚。
(5)特种设备监督管理
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它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的处罚。
(6)广告监督管理
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违反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违反广告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它食品广告的”;“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违反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违反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反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违反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违反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违广告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处罚。
(7)对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下列违法行为不适用减轻处罚
(一)存在《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减轻处罚:
1、 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它药品,或者以其它药品冒充上述药品;
2、 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
3、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属于假药、劣药;
4、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
5、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经处理后再犯;
6、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二)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二次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五、对触及安全底线、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以及其它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违法行为,不得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
六、适用减轻处罚应当综合考虑违法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社会危害后果、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和减轻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生活困难程度等因素,合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一)大型、中型、小型超市、餐饮行业;生产、批发、零售经营;城区、乡镇街道、村庄的违法行为因其经营环境、违法行为覆盖范围、经营数额不同,造成社会危害范围、危害程度不同,行政处罚也应当在相应罚款档次中按照上限、中限、下限区别对待。
(二)各行业监管中适用减轻处罚时,可以根据自己行业特点,在上述各档次上限与下限中,把握统一尺度,尽量做到同案同罚,保障社会公平。
七、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主观过错较小;
(二)初次违法;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四)及时中止违法行为;
(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六)案涉货值金额较小;
(七)案涉产品或者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
(八)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八、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危害程度较轻,如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等;
(二)危害范围较小;
(三)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五)主动与违法行为对象达成和解;
(六)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九、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
(一)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
(二)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
(三)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改正的方式包括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召回或者下架案涉产品、退还违法所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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