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xx百货玩具店(田xx)行政处罚决定书(2)
浏览次数:103 投稿: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7-19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文综罚字〔2023〕第02001

当事人:遂平县xx百货玩具店(田xx

证件名称及号码:工商执照:92411728MA41QRxxxx

经营场所:遂平县沈寨镇沈寨街

202302131702分20232131750分,遂平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张华(16150721001)、赵航海(16150721007)、刘强(16150721006)对位于遂平县沈寨镇沈寨街田xx开设的遂平县xx华百货玩具店进行检查,在执法人员张华(16150721001)、赵航海(16150721007)对该店负责人田xx出示行政执法证和说明来意后的检查中发现:该店正在营业中;在经营现场货架上摆放有《毛笔课堂》(ISBN:978-7-80723-426-5;远方出版社出版)和《喜洋洋与灰太狼大迷宫》(ISBN:978-7-2280-7147-0;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等图书共计一百册,经现场检查询问该店负责人田xx,其没有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执法人员现场电话请示局领导后,执法人员对该店摆放的图书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下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各一份。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执法检查时田xx全程在场。检查于20232131750分结束。

因田xx在没有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规定。

2023214日,该案经批准立案,指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张华为主办人,刘强为协办人;2023年2月14日上午对该店经营者xx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3215日下午依法对该店经营者xx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对自身的违规行为供认不讳,并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办案,经批准2023年216日该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毛笔课堂》三十二册,定价:10元;《喜洋洋与灰太狼大迷宫》三十八册,定价:10;《毛笔起步》三十册,定价:15元;这一百册图书是田xx自己购买的,截止自查处之日,上述图书未售出。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证据:1、(遂)文综检字2023〕第02001《现场检查笔录》;2、田彦华的《调查询问笔录》;3、田彦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5、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

以上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明了遂平县xx百货玩具店(田xx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法事实。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

上述出版物,违法经营额共计为:38×10=380.00+32×10+30×15=450;共计:1150×60%=690元,要求其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该违规情节适用于《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轻微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虽无无违法所得,但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2023217日本机关对你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遂)文综罚告字〔2023〕第02001号,你于当日签收,截止2023227日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所述,本机关拟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版物一百册

2、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整(15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遂平县国槐路中段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遂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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