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王xx书店(王xx)行政处罚决定书(1)
浏览次数:82 投稿: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7-19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文综罚字〔2023〕第02002

当事人:遂平县王xx书店(王xx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2411728MA9FHxxxxx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ZMD20xxxx

经营者:xx

经营场所:遂平县和兴乡和兴街十字路口北50米路西

202302220940分至202302221025分,遂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张华(16150721001)、赵航海(16150721007)、王占(16150721015)、刘强(16150721006)对该书店进行检查,在执法人员张华(16150721001)、赵航海(16150721007)对该书店负责人王xx出示行政执法证后的检查中发现:该书店证照齐全,正在营业中;执法人员在其经营现场书架上发现摆放有《英语八年级下册》、《数学八年级上册》等教科书,共计五十二册。(详细数量和单间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经执法人员现场了解该书店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经电话请示领导,执法人员对该书店经营场所摆放的教科书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检查于2023年2月22日10时25分结束,该书店负责人王xx全程在场,执法人员对现场执法情况进行了拍照。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初步证据是:1、现场检查笔录;2、现场登记保存的五十二本教科书;3、现场执法照片。

20230223日,该案经批准立案,指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张华为主办人,王占为协办人;2023年02月23日对该书店投资人王xx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30224日下午依法对该书店投资人王xx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对自身的违规行为供认不讳,并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办案,经批准0227日该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教科书八年级《英语》下册共计七册,定价:16.5元;八年级《数学》上册共计八册,定价:16.69元;七年级《数学》下册十五册,定价:15元;八年级《语文》下册六册,定价:16.5元;六年级《语文》下册共计十六册,定价:15元,合计五十二本教科书。截止自查处之日,上述教科书没有售出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

证据:1、(遂)文综检字2023〕第02002《现场检查笔录》;2、投资人王xx的《调查询问笔录》;3、该书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

以上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明了遂平县王xx书店(王xx)未取得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违法事实。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二)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及《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之规定。

上述出版物共计五十二本,违法经营额为:教科书定价:7*16.5=115.5元;8*16.69=133.52元;15*15=225元;6*16.5=99元;16*15=240,共计813.02*60%=487.81元。上述出版物未售出,违法所得要求其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该违规情节适用于《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轻微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其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20230228日本机关对你书店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遂)文综罚告字〔2023〕第02002号,你书店于当日签收,截止20230308日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所述,本机关现决定给予你门市部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教科书五十二册

2、罚款人民币壹千元整(1000.00元)。

你书店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遂平县国槐路中段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门市部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遂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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