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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物业服务企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秩序,促进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和物业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等相关规定,加强价格自律,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营造良好、有序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市场环境。
二、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等情况自主、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通过充电APP、小程序,或在充电设施旁的显著位置制作公示牌(栏)等方式,向用户公示充电费标准。价格发生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根据有关规定,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
五、应自觉遵守商业道德操守,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向业主强制捆绑、搭售不合理消费项目,不得设置障碍或不合理附加条件,不得强制向业主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计量作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同时建立和完善内部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收费纠纷。在合法、公平、公开、自愿的原则下,不得强买强卖或强制消费。物业服务企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向消费者做好相关服务解释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自本次提醒告诫发出之日起,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和物业公司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电动自行车充电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
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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