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县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的函
浏览次数:131 投稿:县民政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3-14

遂平县民政局

关于开展全县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的函


各有关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县性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民政部《关于推进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系统地方应用的通知》要求,今年我县继续使用民政部年检(年报)系统开展年检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认真履行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职责,对主管的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审查,并督促主管的社会组织按时向县民政局提交年度检查材料。

二、年检对象

2023年6月30日以前经县民政局登记的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2023年度检查。

三、年检步骤

(一)网上填报。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未注册的注册后登录,点击社会组织法人注册,并按照要求填报相应信息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在法人服务专栏,社会团体选择“社会团体年检报告”进行信息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选择“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进行信息填报。点击“点击填报”在线填写社会组织表单并保存,所有表单保存后点击“提交申请”。结合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要确保相关数据真实和资料填写准确,做到填报年检年报数据与经济普查数据衔接一致。县民政局不再对填写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前期检查,填报内容由填报单位负责。

(二)打印资料。网上填报后,各参检单位打印填报资料。所打印报告书经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及时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除外),业务主管单位须在初审意见中填写明确“年检结论”,出具“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初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材料上传。社会组织于5月31日前在年检系统“其他材料上传”模块上传以下材料:1.扫描上传《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页;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的盖章页(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无须此页);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执业许可证副本。2.《社会组织台账数据采集表》,可在微信年检工作群下载《社会组织台账数据采集表》填报,以.xls表格形式上传(电子文档名称显示本单位名称)至“其他材料上传”模块。

(四)报送材料。各社会组织应当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报送县民政局5428房间。报送纸质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531日,对逾期未报送年检纸质材料的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我局不再接收材料,将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四、年度检查结论确定

民政局根据社会组织上报的年度检查材料,依据年度检查标准(见附件1、附件2),结合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对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做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结论。根据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存在违规的社会组织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民政部门将对社会组织年检年报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实地抽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五、年度检查结果公告

民政局通过“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平台向社会公告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结果,并通过年检系统的发布功能,将年检结论发布到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六、联系方式

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电话咨询:0396—2765104。

附件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标准

附件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标准





遂平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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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标准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一)应建未建党组织,或未被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的;

(二)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换届的;

(四)不按规定配备负责人,负责人未经审查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未履行有关手续或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

(五)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的;

(六)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七)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未按规定制定、修改会费标准的;

(九)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或存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等;

(十)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十一)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十二)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十三)本年度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十四)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十五)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设立条件的;

(十六)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十七)重大活动未备案的;

(十八)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

(十九)报送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十)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附件2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标准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3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一)应建未建党组织,或未被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的;

(二)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三)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四)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五)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六)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七)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八)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十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十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十六)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十七)本年度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十八)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九)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二十)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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