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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平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次数:972 投稿: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6-2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遂平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6月19日

 遂平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审核依据。为提升农村道路客运源头安全管理,规范全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确保农村道路客运班线与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安全设施、中途停靠站点、车辆技术标准、运行限速等通行条件相匹配,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39号)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通知》(交运发〔2014〕258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核范围。对新增(延伸)农村客运班线进行通行条件审核,包括拟通行农村客运班线的农村公路(含改造后需重新恢复通行农村客运的农村道路;需延伸农村客运线路的农村道路)和拟通行农村客运班线的等外公路(含途经等外公路)。

第三条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对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途经公路技术条件、安保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情况进行审核。

1.农村客运班线途经的桥梁技术状况不得低于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H21)规定的三类桥梁;

2.农村客运班线途经的受限路段、起始点,应当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公路安全设施。

对符合以上通行条件的,按照车辆技术《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0)要求,投入对应车长的营运客车:

1.二级以上公路,可通行各系列营运客车;

2.设计速度为4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12米的营运客车;

3.设计速度为3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和双车道的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7米的营运客车;

4.单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6米的营运客车。

等外公路确需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或农村客运班线需途经等外公路的,营运客车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的检验方法》(GB18565)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616)要求,且车长小于6米。途经的农村公路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中《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四条 审核职责。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县公安交警大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公路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协助配合,其工作职责如下: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局属农村所、运管局和县公路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具体实施对通行农村客运班线的公路等级和车辆技术等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拟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的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状况、安全标识、中途停靠站点及车辆安全状况提出审核意见。

县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拟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的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安全隐患等提出审核意见。

县公路局、农村所负责对途经所管公路的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途经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同时,配合做好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

客运企业:负责拟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做好政策宣传,及时协调处理各类突发情况。

第五条 审核程序。拟通行农村客运班线的客运企业应事先向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及可行性报告。申请基本内容包括拟通行农村客运线路的道路名称、起止点、路面状况、道路宽度、通行线路所覆盖村(居)委、人员分布情况、道路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情况、标志标牌设置情况等。

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和农村客运企业对拟通行农村客运班线道路通行条件进行初步踏勘,并以书面形式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初审意见。

县交通运输局在收到县运管局初审意见后,对满足通行条件的,及时书面通知并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对拟通行道路条件进行实地踏勘和联合审核。县运管局具体做好现场联合审核记录,整理好各种书面材料和影像资料,形成现场联合审核书面意见,建立联合审核工作台账档案。

通过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的农村公路,必须满足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要求,交通标志标牌完善,且必须经过所有成员单位一致同意。

县运管局对未通过初审或未通过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的,应及时函复提出申请的客运企业。

第六条 审核要求

(一)加强对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为组长,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和县运管局、县公路局、县农村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审核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运管局,由县运管局局长李东岭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运管局副局长魏文生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的部门协调工作。

(二)严格农村公路技术条件审核。对已建、已验收并列入河南省公路数据库四级及以上的农村公路,需提供竣(交)工工程验收档案,依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审核。对等外公路确需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或农村客运班线需途经等外公路的,除提供相应的工程验收档案资料和技术数据外,需征求等外公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意见,对途经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

(三)建立审核工作档案。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成员单位人员要在《遂平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表》(附表)上签字,加盖“遂平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印章。对有必要开通但部分条件需要整改的,在审核表中明确需整改的内容和事项,对审核符合通行条件的线路要在审核表中注明审核通过,所有审核资料由行业管理部门归类存档。

(四)各单位要各司其职,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弄虚作假。若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附则。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同时废止。

附件:遂平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表

遂平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

线路名称

起讫点

中途停靠站点情况

GPS信号是否覆盖

公路技术条件

公路安全设施状况

拟投入的车辆技术要求

存在问题及措施

县运管局

审核意见

(公章)

县公安交警大队

审核意见

(公章)

县公路局

审核意见

(公章)

县农村所

审核意见

(公章)

县安监局

审核意见

(公章)

县交通运输局

审核意见

(公章)

线路途径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公章)

核组

意见

经审核组成员单位联合审核,开行 线路符合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通过,同意开行。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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