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  决策公开->政府文件->遂政办
遂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平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458 投稿: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6-2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和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遂平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2019年6月26日

遂平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31号)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驻政办〔2019〕65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对《实施意见》和《遂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

第三条 县政府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以下统称县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以下简称期中检查年)开展1次,由县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以下简称期末考核年)开展1次,由县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县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建设、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在规划修编或修改完善期间,需要调整相关目标的,经县政府同意,并逐级上报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 全县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提供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更新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年度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按以下公式计算:

年度耕地保有量=考核年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耕地面积-出让补充耕地指标+受让补充耕地指标-出让增减挂节余指标+受让增减挂节余指标+其它应增减量

年度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年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出让易地补划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耕地)+受让易地补划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耕地)+其它应增减量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监管,在期末考核年向县考核部门提交监测监管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县考核部门依据全县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国土政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县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等方面落实情况。涉及补充耕地统筹和易地补充耕地的乡镇(街道、管委会)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县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县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乡镇(街道、管委会)通报,并纳入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地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以及补充耕地统筹和易地补充耕地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和县考核部门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3月底前,向县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县考核部门选取部分乡镇(街道、管委会)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地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情况等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县考核部门向各乡镇(街道、管委会)通报,纳入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情况反馈,乡镇(街道、管委会)立即开展整改工作,整改报告于期中检查年的10月底前上报县政府。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和县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末考核年的3月底前,向县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县考核部门。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县考核部门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各地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结果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县考核部门在期末考核年的7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审定后向各乡镇(街道、管委会)通报。

第十八条 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情况反馈,乡镇(街道、管委会)立即开展整改工作,整改报告于期末考核年的1 0月底前上报县政府。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九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街道、管委会),县政府给予表扬。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发现突出问题的地方,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暂停建设用地报批审查工作。

第二十条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遂平县人民政府  承办: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   地址:遂平县建设路中段  网站维护:0396-4922539

政府网站标识码:4117280001 备案序号:豫ICP备15015865号    公网安备:4117280200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