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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1151 投稿: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02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我县保障性住房自2008年建设以来,至今已规划建设住房9823套(含廉租房),交付使用7661套,基本满足了当前我县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需求。随着大量公租房的建成投用,后期管理不规范,以及因渠道不通导致公租房资产沉淀、资金不能回笼等问题日益突出,公租房资产可持续运营能力差。为加强公租房资产管理,盘活公租房资产,规范后期管理,实现建管并重和可持续运营,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出台了《遂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十大项,分二十四条,主要从租售房源、租售对象、出售价格、出售程序、资金管理、产权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现就《通知》的几个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租售房源。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及配建商业用房、政府整体购买的公租房可作为出售的房源。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出售的公租房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公租房规划建设总套数的30%”精神,我县拟先租后售房源不超过2950套。

(二)租售对象。公租房要首先满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因棚改符合保障房入住条件的人员的承租需求。公租房租赁管理工作仍按照《遂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平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遂政〔2013〕24号)文件执行。公租房承租对象租住3年后,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选择申请购买所租住公租房全部或部分产权。

(三)出售价格。公租房出售价格按照评估价格确定。经发改物价部门核定后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四)出售程序。申请、审核、交款、签订合同。

(五)产权管理。保障对象购买公租房后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由原产权人从出售收入中列支缴存。


相关文件:遂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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