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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平县教育局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浏览次数:3235 投稿:县教育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28

遂平县教育局

关于印发《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规范学校安全管理和监督,防范、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上级学校安全管理有关文件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安全,是指全体教职员工及学生在学校内的安全和与学校责任相关的校外安全及学校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安全责任是指在学校安全法规规定的校舍设施、食品饮水、疾病预防、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危化物品、特种设备、学生集体活动等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情形负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相关责任。

第二章 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在校舍设施、食品饮水、疾病预防、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危化物品、特种设备、学生集体活动等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形成安全隐患或引发一般安全事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安全责任追究;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协助上级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安全责任追究的对象:学校校长负责本学校的各项安全工作,对出现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副职领导和中层干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第二责任人;教职员工对所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安全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

(三)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章 安全责任追究的种类和追究的程序

第七条 对安全工作不到位的学校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学校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单位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学校安全工作存在疏漏并发生安全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及相关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整改、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或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同时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可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对聘用制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扣津贴(奖金)、辞退(解聘)。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安全事故进行严格督查,派调查组协同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拟写调查报告,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调查报告,核实后对有关学校及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实施责任追究。需要组织处理的,由市教育局安全办和市教育局纪检组审核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局党组会研究依程序作出书面决定;需要行政处分的,由市教育局安全办和市教育局纪检组审核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局长办公会研究后按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安全责任追究的办法

第九条 学校安全职责划分:

(一)校长负责本学校的安全工作管理:

1、主持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研究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和重大制度措施,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布置的各项任务和要求。

2、掌握学校安全工作总体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完善相应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和人员,解决工作经费和必要工作条件。

4、与学校职能部门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其职责和要求,保证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5、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迅速到达现场组织抢救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善后处理。

(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1、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对安全工作的要求,指导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贯彻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掌握职责范围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做好监控、整改工作;重要问题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

3、加强检查督促工作,总结推广基层经验,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4、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到现场组织抢救工作。

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协助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做好具体的统筹协调工作。

(三)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学校安全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落实: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拟定学校安全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重要制度;根据领导小组布置,具体安排各项工作;组织综合性安全工作检查。

2、协调指导安全领导小组其他成员部门和工作人员结合业务落实好安全工作职责;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协调有关方面做好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3、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有关情况;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工作的建议;提出对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的建议。

4、全面掌握学校的安全工作信息;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学校安全工作相关信息。

(四)教职员工要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积极协助学校搞好安全隐患排查,认真完成各自承担的安全工作:

1、门卫要严格遵守门卫登记制度,对外来人员进行有效证件登记,制止外来人员、机动车辆随便进出校园,防止师生及外来人员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管制器具带入校园,防止学生私自离校出走,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告学校。

2、保安人员(含值班、值周人员)要坚守岗位,定时巡逻巡查,发现可疑人员、行为要及时制止,遇到问题及时报告;发现并阻止流动商贩在学校校门前设置摊位;发现并阻止农用车、三无车在校门口接送学生,发现并阻止他人在校门口堆放杂物或在校园围墙边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3、水电工、锅炉工要持证上岗,要定期检查校内用电、用水设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老旧设备及时更换,确保所有水、电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禁止私拉乱接电线,防止水源污源。

4、食堂工作人员要保持个人卫生,持证上岗,感染流行性疾病及时报告学校并主动隔离;认真作好工作间的防火、防毒、防盗等工作;搞好食堂卫生,将所有食物、蔬菜上架,发现腐烂变质食品及时处理,不加工来历不明及已腐烂的食品;阻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出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

5、总务后勤工作人员(采购员、保管员、商店管理员)要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定期检查食品的进货渠道,对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加工、检查、出售等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监控,防止“三无”产品进入校园。

6、班主任要组织班级安全教育活动。教职工发现学生携带凶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或从事危险活动、游戏,要及时收缴或制止,并予以告诫。任课教师要维护好课堂秩序,发现学生擅自离校、旷课及其他生理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到岗,不擅离职守,正确使用教育教学设备;不得侮辱、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体育教师组织学生进行对抗性体育活动时,应当提出安全要求,并采取防护措施。

7、仪电管理员要妥善保管教育教学仪电设备,对各种电器、危险化学品要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对实验教学进行指导,防止发生教学事故。

8、宿舍管理员要坚守岗位,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学生宿舍,要定期维护宿舍防火、防盗设施,保证楼梯等安全通道畅通,要定时查寝,维持宿舍纪律,发现特殊情况及时处理、上报。

第十条 安全责任按造成的影响或损失分为四类:

(一)重大过错: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不健全,工作中玩忽职守、失控,工作不落实,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但尚未造成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

(二)一般事故:一次5人以上轻伤;一次15人重伤;一次1099人食物中毒;直接经济损失320万元(不含20万元)

(三)较大事故:一次死亡13人;重伤5人以上;一次10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出现死亡病例;直接经济损失2050万元(不含50万元)

(四)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食物中毒3例以上死亡病例;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十一条 安全责任追究:

(一)学校安全工作年度考核未合格,给予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诫勉谈话,学校通报批评。

(二)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作疏漏或出现重大过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1、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文件与会议精神,传达不及时,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的;

2、学校安全管理领导机构不健全,安全制度、安全人员不落实的,或虽有相关制度且明确了相关责任,但工作失控、失查,学校安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

3、安全工作督查不力,未进行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未建立隐患台帐的,或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4、违规使用D级危房的,或未对需修缮加固的设备、设施进行整治的;

5、未按要求宣传消防知识、配备消防器材的,规范管线管理的;

6、在学校学生集体活动中(含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安全防范预案不明细,出现人为失误的;

7、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化物品管理、使用不当的;

8、学校安全保卫、宿舍、楼道的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

9、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未采取相应措施,或发现学生有异常表现,不及时处理的;

10、因管理疏忽造成学校食堂、商店、饮用水或环境卫生等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感染疾病或发生传染性疾病疫情的;

11、未严格执行食堂、商店食品定点采购、试尝、留样等规定的,或采购、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

12、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13、对学校建筑物、悬挂物以及教育教学设施的配置、保管、修缮、维护不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14、对学校的教学仪器、水(电、气)管线和电器、锅炉、微机、电闸等办公、生活设施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形成安全隐患的;

15、对校园周边环境监控不到位、安全隐患报告不及时的;

16、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教育、演练等工作的;

17、未对学生进行拒乘农用车、“三无车”等交通安全教育的;

18、聘用未取得合法资格人员从事食堂、商店、教学、管理工作的;

19、不按规定落实“一岗双责”,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20、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任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学校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卫生工作岗位,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21、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时限进行整改的;

22、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事态扩大的;

23、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24、未按要求制定、修订相应安全事故处置预案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

1、具有上述第十一条第(二)款第123项行为,造成一般事故的;

2、学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拒不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的;

3、发生事故后,不及时处理、上报,或处理不当致使事态进一步扩大的。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

1、具有上述第十一条第(二)款第123项行为,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2、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或瞒报、漏报、谎报安全事故的;

3、学校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4、发生事故后,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阻碍事故调查的。

(五)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视情节给予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将协助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由政府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六)对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若学校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属直接责任人个人行为过错造成的,追究直接责任人10%以上的经济责任;属直接责任人行为失误造成意外的,追究直接责任人5%以上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处理完毕的各种安全责任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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