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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417 投稿: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30

《意见》出台的背景:根据近几年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脱贫攻坚工作的要求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在河南省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2018〕4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服务脱贫攻坚工作,结合我县实际,遂平县人民政府出台该意见

《意见》的目标任务: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县、乡镇(街道、管委会)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对象范围

1.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家庭在社会救助后,生活仍然难以为继的。

2.个人对象。因教育支出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个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与家庭成员失去联系),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二)救助标准

1.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当地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发放1至6个月的临时救助资金。

2.医疗救助标准

1)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因罹患重特大疾病,经各种保险补偿后需自付剩余合规医疗费用的,由户籍地或居住证登记地医保部门按照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实施救助。

2)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对紧急救治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机构可按照《驻马店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驻卫发〔2014〕45号)有关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3.临时住房救助标准。对因火灾等意外事故导致无家可归的困难群众,县政府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住保〔2014〕42号)规定,制定相应救助标准,视其住房困难延续时间,发放不超过6个月的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或提供适当的临时住所。

(三)救助程序

1.申请受理

1)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管委会)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街道、管委会)不得拒绝受理根据我县实际,明确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供的材料种类为:①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②申请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③疾病诊断、医疗费用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火灾、交通事故材料,《残疾人证》、《失业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明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特困供养证》复印件,建档立卡贫困户档卡复印件等。④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救助管理机构受理救助申请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审核审批

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对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救助事项,县民政局可委托乡镇(街道、管委会)审批,审批结束后应报县民政局备案。


相关文件:遂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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