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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平县“一元民生”救助保险项目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849 投稿: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6-29

《方案》出台的背景:为实现在脱贫攻坚上精准发力,充分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高标准落实向全县人民承诺的“一元民生”救助保险项目这一惠民工程,制定该《方案

《方案》的工作思路:在实现全县常住户籍人口保险救助全覆盖的基础上,对扶贫领域兜底扶贫困难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城镇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产生的在政策报销范围之外无力解决的合理费用,给予再次报销救助,最大限度减轻人民群众遇到的临时性急难问题,确保小康路上不让一个人(家庭)因急难事件而掉队。

《方案》的总体目标:实现“一元民生”救助保险项目全县56.94万户籍人口全覆盖涉及“一元民生”救助保险项目的报案事项,立案、结案率达到100%。

方案的内容

(一)范围、保费。1.范围。由市民政局作为投保人,与承保保险机构签订保险服务合同(保险期限一年)。2.保费。县政府根据辖区内户籍人口数,按照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将“一元民生”救助保险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并按承保合同约定拨付保费。

(二)对象。1.见义勇为行为。在遂平县境内经县级以上管辖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的人身伤亡,承保保险机构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2.群体性意外事故。在遂平县境内,因突发的群体性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承保保险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一次性死亡残疾救助金。3.未成年人溺水死亡事故。在遂平县境内,未成年人因溺水死亡,经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承保保险机构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4.因自然灾害致人伤亡事故。风灾、水灾、雪灾、雹灾、雷击、地面塌陷、突发性滑坡、森林火灾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机构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5.交通事故。在遂平县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责任人无能力赔偿或者肇事车辆逃逸的,在《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处理后,承保保险机构再给予一定金额的困难救助金。6.救助人员意外事故。对现场参与灾害事故救助的人员,因现场意外造成救助人员伤亡的,承保保险机构给付一次性伤亡救助金、医疗费用。7.特困群众重病群体。着力解决“老、弱、病、残、幼”对象,特别是扶贫领域兜底扶贫困难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城镇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经其所对应缴纳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符合医疗报销费用,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15号)中界定的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住院33个病种,承保保险机构按照约定给予赔付救助。

方案中救助标准:(一)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人身伤亡的:凡经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的,无条件按3万元/次赔付额度予以赔付;造成死亡(残疾)的,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的规定进行赔付,最高限额20万元/人;产生医疗费用的,最高赔付限额5万元/人。

(二)因突发的群体性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死亡(残疾)赔付限额5万元/人;医疗救助赔付限额0.5万元/人。

(三)未成年人因溺水死亡的:经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后,死亡救助限额5万元/人。

(四)风灾、水灾、雪灾、雹灾、雷击、地面塌陷、突发性滑坡、森林火灾导致人身伤亡的:死亡(残疾)赔付限额5万元/人;医疗救助赔付限额0.5万元/人;财产损失赔付限额0.2万元/户。

(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责任人无能力赔偿或者肇事车辆逃逸的:按《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处理后,死亡(残疾)赔付限额5万元/人;医疗救助赔付限额0.5万元/人。

(六)因现场参与灾害事故救助造成救助人员伤亡的:死亡(残疾)赔付限额5万元/人;医疗救助赔付限额0.5万元/人。

(七)特困群众重病医疗救助:特困群众(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城镇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因特大疾病(33类疾病)住院,经其所对应缴纳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符合医疗报销费用,1000元以内的按照50%的比例进行赔偿;1000元以上的按800元上限标准进行赔偿。


相关文件:遂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平县“一元民生”救助保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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