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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平县优化营商环境“三首三提”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1636 投稿: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10

遂政〔2021〕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遂平县优化营商环境“三首三提”工作机制(试行)》已经县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9日


遂平县优化营商环境“三首三提”工作机制

(试 行)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解决部门之间、工作人员之间推诿扯皮、办事拖沓、消极应对、职能交叉无人主动牵头过问、多头管理无人负责、整体工作合力不强,以及对企业和群众以罚代管、“一刀切”式执法等问题,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群众和企业满意度,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决定建立首席责任制、首接负责制、首违不罚制,着力提高落实效能提升服务质量、提优发展环境

第一章 建立首席责任制,提高落实效能

第一条 首席责任制是指以一个单位为牵头责任主体,其他单位为配合责任主体,建立共同完成某项工作或重点项目的工作组。牵头责任主体以完成该项工作或项目为目标,统筹分配、调度工作组内其他配合责任主体的任务和资源,并最终对完成结果负总责的责任制度。

第二条 牵头责任主体一般按照“职能划分”“最相关”“会议研究”“领导指定”“文件签发”等方式进行明确。一经确认,牵头责任主体不得随意更换,如因职能变更或人事调整,由相应承接职能的单位或个人继续执行牵头责任主体的职责,相关配合责任主体职能变更或人事调整的参照执行。

第三条 牵头责任主体在充分征求配合责任主体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或计划,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完成时限。各配合责任主体在接到任务后,要把任务具体到人,并告知牵头责任主体。如因工作需要需新增配合责任主体的,可与牵头责任主体会商。

第四条 因牵头责任主体未尽职尽责造成任务未及时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牵头责任主体的相关责任;因配合责任主体未尽职尽责造成任务未及时完成的,一并追究配合责任主体和牵头责任主体的责任。

第二章 建立首接负责制,提升服务质量

第五条 首接负责制是服务对象向各单位咨询或办理有关事项时,接待或受理的首位工作人员热情接待、耐心解答、认真办理或领办、一盯到底的制度。接待或受理的首位工作人员就是首接责任人。

第六条 首接负责制遵循热情主动、服务规范、合法合规、及时高效的原则。对群众和企业来访或办理业务,首接责任人要做到首接必答、首接必果。

1)对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即一次性告知咨询事项的所需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按照承诺时限完成办理。属不能办理的,要耐心说明情况。

2)对属于本机关其他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负责领办导办到具体承办人员,承办人员不在岗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接责任人应代为接收、转办,并负责跟踪督促办理。

3)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决不能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我很忙”等为借口推脱首接责任或敷衍服务对象。

4)信访案件由群众第一次信访时的接访领导干部作为首接责任人,负责案件全程跟踪、全程督办。

第七条 对首接责任人领办、交办、移交的事项,相关承办单位、承办人应认真办理,并将有关事项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首接责任人和服务对象。

第八条 对违反以下情形的进行责任追究:

1)首接责任人对服务对象态度生硬冷漠、推诿扯皮或使用文明禁忌语,造成不良影响的。

2)首接责任人不履行告知、领办职责致使应办理的事项未能及时办结的。

3)首接责任人对承办事项应受理而未受理、未一次性告知、超时限办理、未及时回复办理结果的。

4)在转办过程中,承办单位、承办人出现推诿扯皮、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5)违反首接责任制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各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单位首接负责制度,建立登记台账、运转流程、办结时限、结果反馈、问责追责等具体规定,并主动公开,接受监督。

第三章 建立首违不罚制,提优发展环境

第十条 首违不罚制度是指对首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制度。

第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包容审慎相结合、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已经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执法实际,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对接,全面梳理本部门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的免予处罚规定,拟定首违不罚清单。

第十二条 首违不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属于首次违法,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具备整改条件。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拟定的首违不罚清单要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征求一线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意见,经法制审核通过后,由部门集体讨论决定。首违不罚清单印发后,要及时通过网站等形式进行公示,并将正式文本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首违不罚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适时开展本系统清单实施情况评估,对不符合行政管理需要、不便于操作执行、企业和群众争议较大等事项,及时予以调整;对清单以外的其他事项,经评估依法可以纳入的,及时纳入清单。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责,对列入清单的处罚事项依法不予处罚时,要严格按照适用情形,结合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进行综合研判,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情形。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签署承诺书,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与上级文件要求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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