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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输液瓶(袋)管理,规范做好输液瓶(袋) 处置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管理,落实责任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输液瓶(袋)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工作制度,落实岗位职责,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人对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的分类、收集、转运及暂存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管,不得将医用输液瓶(袋)混入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中。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更要增强主体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辖区内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医务室、门诊部输液瓶(袋)的管理、检查指导,并开展规范化培训。
二、规范流程,完善收集、暂存、回收等程序。
1、签订回收协议。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文件要求,规范输液瓶(袋)分类管理,严禁将其与医疗废物、其他生活垃圾混装。各医疗机构与商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回收企业签订《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合同书》,做好输液瓶(袋)的收集、交接管理,在签订合同内要注明输液瓶(袋)回收价格,将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和利用所得列入合规收入项目,并注明回收利用的输液瓶(袋)不得用于原用途,不得用于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不得危害人体健康。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辖区内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医务室、门诊部与具有回收处理资质的企业签订回收合同,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无法上门回收的,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辖区内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医务室、门诊部签订委托协议,负责本辖区内以上医疗机构输液瓶(袋)的收集,并建立台账,写明种类、数量、时间,交接人员签字后,存放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输液瓶(袋)暂存点,统一移交给签订回收合同的企业。
2、规范工作流程。各医疗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输液瓶(袋)分类收集、转运、暂时存储,做好交接、登记和统计等工作,保证可追溯性。在收集、转运输液瓶(袋)时与医疗废物运送分开,避免污染。保证收集容器包装的完好和密封性,严禁使用破损的包装容器,严禁包装容器超量盛装,包装要有可回收物标志。输液瓶(袋)暂存地与医疗废物暂存地分开,粘贴可回收物标志,严禁在暂存地以外堆放输液瓶(袋)。
3、规范转运流程。与回收处理单位交接时应使用转移联单,分类登记转运种类(玻璃与塑料)、转运数量(袋数与重量)、交接时间、交接人员,记录保存3年,保证可追溯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使用后的输液瓶(袋)自行处理、不得出售给个体商贩、废品回收站或交由其他不具有安全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将使用后的输液瓶(袋)等混入医疗废物中,更不得作为生活垃圾处理。
三、明确回收管理分类。
输液瓶(袋)是指在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存在下列情形的输液瓶(袋),即使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也不得纳入可回收管理。
一是在传染病区使用,或者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二是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输液瓶(袋),按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三是输液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工作要求
1、做好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工作,是加强医疗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明确责任分工、压实有关责任,确保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各项工作落细落实,实现输液瓶(袋)闭环管理、定点定向、全程追溯。
2、县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流向的监管,对不按照要求回收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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